信息来源:新京报(2004-5-9)
“孙大午事件”在经过了去年的风风雨雨之后,现在已经开始慢慢淡出了人们的关注的视线。但该事件所暴露的农村不合理的金融体制以及维护这个不合理体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却是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2004年的“两会”被舆论认为,这是在讲述着又一个“春天的故事”。在这个故事中,关于“三农”问题最为务实性的讨论与解决方案的出台,无异将对先天不足和后天弱势的“三农”问题的彻底解决具有深远的意义。
而在人们把目光更多地投向诸如减免农业税之类的可以直接为农民带来福利的利好政策上时,关于农村金融相关法律缺位的问题同样引起了“两会”代表们的热议。
僵化的金融体制影响农村发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直言,其实影响农村金融稳定的,不是孙大午这样的人造成的,而是垄断的、僵化的金融体制。
农业发展需要资金支持,可是,从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却保留了吸储功能。与此同时,只吸储不放贷的邮政储蓄占据了大片农村金融市场。这就造成了农民储蓄与获得贷款服务的严重不对称,本来急需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村,不仅得不到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而且使仅有一些农村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管道流向城市。据测算,1999年以来,每年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资金均在2000亿元以上。农民生产所需资金,农村中小企业所需资金,基本上靠民间借贷和私人借款。
保育钧说,在高度垄断的金融体制下,本来应该为“三农”服务的农村信用社也逐步异化为“金融二老爷”,低下的效率,落后的管理,导致农村信用社严重的信用危机。这说明,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已经失去了信用,指望它们为“三农”服务,无异于“缘木求鱼”。保育钧说,大刀阔斧地改革农信社已经迫在眉睫。
人大代表关注合作金融立法
今年初,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国家希望通过政策扶持,使农村金融走出困境,将农信社改革作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和助推器。国家对这次改革的投入力度也非常大,包括保值储蓄贴补、税收优惠在内的扶持资金将达到380亿元。但遗憾的是,农信社的立法仍然遥遥无期。
农信社的立法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人大代表的关注。四川广安的教育局局长田继万在今年的两会上就主名提出议案,要制定《合作金融法》,根据农信社的金融特点,明确它的性质、职能和业务范围,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其实早在2001年的人大会上,黑龙江人大代表秦池江就提出了要为合作金融立法的议案。秦池江是全国金融学会的副秘书长,同时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他说,农信社长期以来体制多变,主要靠行政办法进行管理,合作金融得不到法律保护,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信用社管理失控,经营业绩连年下降,不良资产数额很大,成为目前金融业中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
而在去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白鹤祥也联名33名代表提交了建议制定“合作金融法”的议案。白鹤祥是人行南宁中心支行的行长,他一向关注金融领域的立法问题。白鹤祥认为我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法律不仅要对改革成果进行事后确认和保护,更应在立法层面上引导和规范改革,并使市场对改革的方向和成就形成一种确定的预期。
据记者调查,对于白鹤祥去年的议案,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合作金融是国际上解决农民生产经营资金问题的通行办法,也是我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支持的主要方式。为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法律。因此建议国务院组织力量进行研究论证,及时开展立法工作。
人民银行则正面回应了这一议案,人行方面表示,通过农村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合作金融方面,已积累了大量的发展和监管经验,相关管理规定已实施多年,目前制定“合作金融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人民银行“时机成熟”的回应显然没有使人大代表感到满意,这也是田继万今年再提此案的原因。因为根据日前制定完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本届人大五年任期内,将安排审议59件法律草案。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只被安排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按照惯例,被归入这一类的“法案”,实际尚无出台的时间表。“合作金融法”则更加是未能出现在立法规划表中。
法制空白制约改革进程
从2000年开始,农信社改革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在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模式;还有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研究员冯兴元认为,三种模式因地而异,各有优劣。但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和中央银行就应按照《商业银行法》对其实施监管,而改制成农村股份合作制银行和办成真正的农村信用社呢?我国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法律的空白,已经给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过去合作制没有搞好,甚至受到否定,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合作制自身的原因,而是在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所以应该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或者是《农村合作银行法》。
中央财经大学“农村信用社改革研究”课题组的负责人史建平教授则表示合作金融法的空白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有了《合作金融法》,就可以允许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区居民依法自愿组建新的合作金融机构,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合作金融的需要。
而在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体制改革上,史教授也认为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比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这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现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具体来说,应该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和《合作金融监管条例》,以便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
而对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史教授也建议可以通过制定并实施《合作金融法》,明确信用社是公益法人,非纳税单位,免征一切税负,以改善信用社的盈利状况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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