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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知识

 

 

 

 

《征管法》及其细则对多缴少缴税款的哪些规定?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对哪些情况可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哪些情况可减免征收营业税?
分支机构如何认定和纳税 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的问题 国际双重课税的判定
国税和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两档优惠税率? 纳税人在行政赔偿中的权利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什么是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征管法》及其细则对多缴少缴税款的哪些规定?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4)因偷税等原因少缴、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对哪些情况可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哪些情况可减免征收营业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分支机构如何认定和纳税

  一、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仍应进行认真审核(如年销售额符合标准、经营场所固定、财务核算健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齐全,并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总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调拨销售的纳税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分支机构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作销(进)项税处理;如不开发票,则分支机构不能抵扣进项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机构为货物移送时,分支机构视其销售结算方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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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 
 

   一,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二,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
   有关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是本准则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变化较大的一项内容。本准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量及其有用性方面考虑的,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在一起进行核算,开单结算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收到款项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这样处理在提供信息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本准则将工程款结算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开出工程结算单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确认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收到工程款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的问题 

  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国税发[1997]049号文明确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际双重课税的判定 

  所谓双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两次以上的课征。我们所指的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双重征税从总体上看,有二个方面:
  一是从课税对象上看,对某一项收益、所得和财产同时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则称为双重课税。例如,对同一块土地,既征收了土地税,又征收了财产税,那就发生了双重课税。 
  二是从纳税人而言,对同一纳税人或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目,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称为双重课税。例如,既对一个公司征收了所得税,又对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票征收了财产税,那么就发生了双重课税。                

国税和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 

  一、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返回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两档优惠税率? 

  国家考虑到一些利润低或规模较小的企业税负偏重,为了照顾这类企业目前还大量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暂减按较低的税率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凡符合以上政策的企业,季度预缴或开业不满1年的应将实际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然后对照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计算所得税时应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不得分段计算。例:某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适用税率为27%,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9万元*27%=2.43万元 该企业应缴所得税2.43万元。                           

纳税人在行政赔偿中的权利

  1、因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因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4、纳税人有要求继续行使已撤销税务机构职权的税务机关进行赔偿的权利。
  5、纳税人死亡后其亲属有代其继续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6、纳税人有向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7、纳税人有向加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8、纳税人有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9、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权利。
  10、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
  11、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按法定赔偿金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
  12、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消除影响的权利。
  1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碍发生,有要求延长赔偿时效的权利。
  14、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对赔偿金(国家赔偿金)征税的权利。
  15、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对赔偿请求收取任何费用的权利。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1、增值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或: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额×适用税率 
  5、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不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理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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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累进税率是按照即税依据数额的大小,规定若干不同等级的税额预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计税依据数额越大,税率约稿,计税依据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的具体形式有: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超倍累进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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