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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税费改革中信用社清收乡村贷款工作的思考

 

 

来源:中国金融网/ 乔文礼 吴波 孔天然

    当前,各地农村信用社都不同数量地发放有乡(镇)村(以下称乡村)两级财政和集体贷款,这部分贷款的存在不仅加重了财政和村民负担,困扰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制约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而且在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如何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呢?笔者认为:清收乡村两级贷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一、各级地方政府应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提高归还乡村贷款的主动性、积极性。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正确看待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归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一方面创造一切条件,想尽一切办法,归还自身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一方面还速应快,督促所辖单位、部门对拖欠信用社的贷款制订计划尽早归还,避免资金损失。
二、各级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调,扩大清收乡村两级贷款的力度和效果。司法部门应从保护信用社合法权益出发,作好法律宣传工作,督促乡村借款单位、借款部门归还信用社贷款,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满足信用社的要求,进行资产保全。财税部门要以积极地态度,结合财政实际,为各部门制订好还款计划,必要时可以考虑从信用社上交税金中返还地方的部分归还信用社贷款。
三、人民银行应立足实际,制订措施,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和倾斜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应立足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地优惠措施,尽其所能,为农村信用社营造宽松的清收环境,出台相应的清收政策。当前,最有效的优惠政策是对结算资金和存款准备金执行优惠利率,补偿乡村两级贷款的损失。
四、农村信用社应立足本岗,因地制宜,掀起清收乡村两级贷款的热潮。 一是要深入排查,摸清底子。 全面掌握这部分贷款的结构和总量,为集中清收做准备。二是因地制宜,制定整体清收方案。 积极征求和听取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及内部职工的意见,充分考虑各类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合实际的,循序渐进的清收方案。三是层层建立清收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实行奖优罚劣的激劢机制。对责任贷款,要责令责任人限期或下岗清收。单位该类贷款的清收效果与单位一把手的任职业绩挂钩。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条件的社可以实施代理清收,委托在当地有威信的党政干部帮助清收,信用社按比例支付报酬。四是区别情况,因病施治,综合清收。对农户和村组普遍欠交乡村提留款和承包费的,可以通过努力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将原有的乡村贷款分摊到户,然后进行清收。对有“机动地”或“三荒”经营权的乡村两委,要争取其经营权,用经营收入抵偿贷款本息。对有可自主支配的集体企业或房产的乡村,信用社可以用企业收入或出租、转证企业房产收入来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对由于国家投资或基本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可以用占地偿补给乡村的收入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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