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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抵押担保中的一类特殊情况
 

 


---最高额抵押

  在日常的贷款业务中,我们经常使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由于抵押既保障了债务人对抵押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并由此获得收益,同时又避免了债权人(抵押权人)直接保管、使用抵押物而产生的不便,仅依赖抵押物的价值作为债权的担保,所以,抵押这种方式在担保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实践中,是不是每种贷款都适用一般抵押来进行担保呢?其实不然,让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如某水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引时新设备,更新生产线,提高产品的质量,需要在以后二年时间内筹措大笔资金。某信用社为支持该水产企业,与其签订了一份长期贷款合同,双方约定在二年期限内,由信用社向该企业提供5次贷款,同时以该水产企业的厂房作抵押。假如根据一般抵押中“一债权一抵押”的原则,双方应签订5次抵押合同,并办理5次抵押登记等等手续,繁琐不堪。对此类问题,我国《担保法》专门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种抵押权仅需当事人设定一个抵押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而不需要就其中多个债权关系特别地设定抵押,即可长期担保。从而为当事人长期交易提供便利和充分的保障。
    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不断的学习和使用该抵押形式,发现最高额抵押不同于一般抵押,它是一种特殊的贷款抵押形式。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
    1、最高额抵押的贷款债权是不确定的。
一般抵押权是为某一特定标的数额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担保,其债务合同的各方面都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设定时,担保的贷款债权在数量上是不确定的。而最高额贷款抵押所担保的贷款债权不确定还意味着,在一定期限内的某一时刻已经发生的贷款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即使贷款债权额为零时,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
2、最高额贷款所担保的贷款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成立而成立。然而,在最高额贷款抵押设定时,贷款主债权尚未发生,其担保对象是将来发生的贷款债权。
3、最高额贷款抵押必须预定最高限额。
尽管最高额贷款抵押设定时,主债权尚未发生,其数量难以确定,但也必须有所确定,确定的办法不是判断贷款债权的数额,而是确定抵押物担保的贷款债权的最高限额,贷款人优先受偿权仅在最高限额内存在。
4、最高额贷款抵押权不随贷款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最高额抵押对担保债权的限定,即对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加以限定。我国《担保法》也规定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借款合同或一定期间内连续交易的合同。基于这些合同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假如允许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无疑会破坏最高额这种质的限定,而使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都可能成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这最终会导致抵押人负担无法预料的债权。
既然最高额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物权,除了具有自身的某种特征外,同时也具有一般抵押担保物权的共性。例如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设立抵押权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某些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等等,在这些问题上,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都应当遵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都知道最高额抵押虽然可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生产发展,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应注意二个条件:第一,具有连续性法律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提供的概括性担保,如果债权不具有连续发生性质,则设定最高额抵押显得毫无意义。第二,债权额具有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在一段时期内发生的,债权额随时都有增减变动。
最高额抵押有很多优点,但也有许多制约。只要我们充分掌握并灵活运用最高额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就可以省时、省力、省钱,并有利于资金的流通,最终将促进经济的发展。
(钱驾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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