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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东至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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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工作已写入2008年池州市政府和该县政府工作报告。对此,该县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组建存在的差距,集中精力做好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和置换工作。为加快组建东至农合行的步伐,该县政府以优质土地置换联社不良贷款9000万元,同时采取八项措施,狠抓处置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一、凡拖欠贷款或为拖欠贷款提供担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村级组织、企业、自然人等,必须在2008年6月10日前向东至县联社及其营业网点偿还所拖欠的贷款本息。 二、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或为他人担保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还的,以工资担保的直接在工资中扣还,没有工资担保的,在归还部分本息的前提下,可做出还款计划,签订协议,从2008年7月份开始,由财政部门或发工资单位配合在工资中按月扣还。拒不执行的一律待岗,直至贷款还清方可上岗; 三、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清偿所拖欠的“私贷公用”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予以清收。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清偿拖欠贷款本息的企业,对借款单位、担保单位(人)按照以下类别予以清收: (一)对正常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偿还拖欠贷款本息确有困难的,在完善担保抵押等相关手续、不违背信贷管理政策的前提下,由联社和企业双方重新确立信贷关系; (二)对关、停、并转、倒闭企业,通过司法途径,采取拍卖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资产或者作价抵偿、整体出售等方式,偿还拖欠贷款;关、停、并转、倒闭企业资产被承包、租赁或合作的,其承包、租赁、合作所产生的收益等依法用于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 (三)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还款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手段强制清收; (四)对借企业改制之机,企业主管部门、评估机构恶意串通,逃、废债务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给予处理和经济处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对信用社内部职工自贷、担保、介绍形成的拖欠贷款,限期内未清偿的,实行待岗清收、赔偿清收,对造成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对信用社由违章操作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采取多种途径加以清收。 六、其他自然人自贷及担保形成的拖欠贷款,限期内未清偿的,通过司法手段等途径予以清收。 七、对行政村、组集体拖欠贷款的,以乡镇为责任单位,进一步清理、核对,其集体经营收入优先还款,签定分年还款协议;其处置的集体资产收益优先还款,不足部分签定协议书,明确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确保债权实现。 八、至2008年6月30日未能归还(或落实)贷款的欠贷单位和个人,清收办公室将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营造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黄兵 朱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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