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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内;(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
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
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指定的用途,不能随意变更,其用途包括:
(一)
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
小型农机具贷款;(三)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
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凡是已经持有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的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贷款限额在贷款证上已经标明)的贷款,勿需再层层办理审批手续。没有“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先向当地信用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再组织信用评定小组对该农户的信用等级按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数额的信用贷款限额和核发“贷款证”。农户需要限额内的小额信用贷款时,只要持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办理即可。
信用社对“贷款证”实行定时审查,对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农户,将及时变更信用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要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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