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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查询您的个人储蓄存款

     一般来说,公民储蓄属于个人的秘密和隐私,别人无权向金融部门查询或扣划。那么,谁有权查询您的储蓄存款呢?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机关在法定的特殊环境下,有权查询您的个人储蓄情况并依法作相应处置。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遵照办理。”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查询和冻结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中遇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对其存款、汇款应依法没收或者应返还被害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开户银行对其存款、汇款实施冻结、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所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权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国家安全机关 《刑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可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也有查询、冻结、扣划犯罪嫌疑人储蓄存款、汇款的权力。
  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储蓄金额及应纳税款的存款。有权书面通知其(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纳税义务人的存款中扣缴款项。”除上述有关机关可以在法定的特殊环境下,有权查询公民的个人储蓄情况并依法冻结或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具有采取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个人储蓄实施划拨或冻结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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